​​一人一猫一狗一世界

是很多小伙伴们的“理想生活”

每天沉浸在

喵星人和汪星人的铲屎官身份里

乐此不疲

在当今的城市生活中

宠物无疑已经成为“居家伙伴”

但是

由于饲养宠物导致的

侵权责任也越来越多

对此小编选取了典型案例

提醒大家

将宠物抱回家前

一定要先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呀

案例 :寄养宠物犬伤人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于甲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

2019年十一国庆假期,于甲全家外出旅游,所以将法国斗牛犬寄养在A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甲与A公司签订《宠物寄养协议》,寄养期间为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5日,于甲支付了1920元寄养费,寄养费包括住宿、基本健康检查、房舍清理、每天安排户外活动等。协议还对每日宠物犬喂食、散步等情况进行了约定。

2019年10月11日下午5时左右,A公司工作人员带该斗牛犬外出散步。斗牛犬突然挣脱牵引绳跑到人行道上。

刘乙是孕妇,此时正在人行道上活动。斗牛犬突然窜出,将刘乙扑倒。刘乙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阴道流血、排液”。后刘乙在医院进行保胎治疗。

出院后,刘乙向于甲及A公司索赔,于甲及A公司均不同意赔偿。刘乙将于甲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892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9116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A公司认为刘乙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除了医疗费以外,其他费用都不同意赔偿。于甲认为,虽然是他的狗的原因导致刘乙受伤,但刘乙受伤发生在宠物犬寄养在A公司期间,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于甲虽然是宠物犬的饲养人,但事发时对宠物犬无法管理和控制,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甲已将宠物犬交由A公司寄养,A公司即为该犬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宠物犬导致刘乙受伤,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算,刘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20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10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刘乙13983.7元。

刘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乙作为孕妇被狗扑倒,精神上受到严重惊吓,一审法院确认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结合侵权的具体情节和刘乙的伤情,将精神抚慰金调整为5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身份认定及责任负担。

何为饲养人?饲养人可以理解为动物的所有权人。


何为管理人?管理人应解释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动物保有人。


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动物只有饲养人,关系就比较简单,直接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但问题是,既有饲养人又有管理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同时, 管束动物的义务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因为,管理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危险控制的义务。

所以确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以及动物危险控制理论。

如果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时,管理人管理动物实际上是代替饲养人对致害动物进行管理,并且管理人并不具有管理动物而获得利益的主观意思,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因动物致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应由饲养人承担。

另外,如何理解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的始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始终应看为谁的利益使用动物和谁对动物享有决定权。

例如,在宠物狗买卖中,宠物狗交付给买受人前,出卖人是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在运输途中,出卖人仍然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涉及动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中,只有交付动物或者转移占有后,买受人才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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